▲房屋買賣時間點很重要,影響房屋稅款由誰負責,每年2月最後一日為納稅人認定的基準日。 (示意圖/記者陳筱惠攝)
記者陳致平/綜合報導
台中市稅務局指出,根據現行房屋稅新制規定,每年2月最後一日為納稅人認定的基準日。只要在此日前完成過戶登記,即便還沒交屋,當年度整期的房屋稅仍由新登記屋主負責繳納。
稅務局表示,近期收到一名梧棲區民眾大黃反映,自己於2025年1月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,並於2月完成建物過戶登記,一直到3月才實際交屋,卻收到整年房屋稅繳款書,質疑為何應由自己繳納整年稅額。
對此,稅務局表示,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制規定,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最後一日,房屋稅則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開徵,課稅期間為前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。因此,依法需由新屋主大黃負擔房屋稅。
由於該戶房屋在2月最後一日即已於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,稅籍資料顯示為買方所有,因此稅務局依法於5月寄送2025年當年期的房屋稅繳款書予買方,買方即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,須負責繳納全期房屋稅。
稅務局也提醒民眾,若房屋使用用途有變更,導致房屋稅額減少,應在當期開徵前40日內(即3月22日前)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,經核定後即可於當期生效;若逾期申報或導致稅額增加,則將自次期生效。若使用情形未變則無需再次申報。
稅務機關也提醒民眾,房屋稅應於6月2日前繳清,若超過期限,每延遲3天將加收1%滯納金,最多累積至10%。舉例來說,若原應繳稅額為1萬元,逾期3天將需多付100元,若達30天未繳,連續30天都沒繳,滯納金最高10%,累計將高達5500元,而且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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